「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林宜瑾、林俊憲等27人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主要要把立法委員等中央民意代表、涉國安核心技術人員、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赴陸須申請許可的「國安管制人員」範圍,並要求其與陸港澳特定對象接觸時申報。立法理由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影響我國安全與民主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國安管制對象並增加接觸申報與危害防範機制,主張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與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委員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涉國安核心技術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曾參與秘密會議者,以及兩岸往來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五款將立委等民代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七、八、九款納入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人員及曾參與秘密會議者;第九項增訂接觸申報義務;第十一項增訂停止改正處置機制。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十項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境外敵對勢力滲透,須將知悉關鍵政策者納管並要求申報接觸;疑慮:對民意代表與特定人員的赴陸限制及申報義務,可能引發比例原則與權益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核心在「誰被納管、如何申報」,建議對照第九條各款新增內容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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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俊憲等27人,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有意竊取我國國家機密、甚至以各種手段影響我國民主制度發展之境外敵對勢力,應加以嚴防。對此,我國中央民意代表、其他從事與我國家利益相關者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對國家關鍵政策之執行及規劃有參與及知悉,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本條例所訂定之各款國安管制人員如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與中國黨政軍之接觸往來情形及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應有得命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或為其他之處置之機制。又因新內閣之陸委會已經表態,立法委員實應屬本條例納管規範之對象,惟立法院長期忽視應遵守納管這項程序。為使程序完備、清楚規範,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立法委員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性之人一併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大陸地區。(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五款)
二、考量研究學院之業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七款)
三、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八款)
四、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將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九款)
五、國安管制人員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特定對象,尤其涉及黨政軍相關人士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修正第九條第九項)
六、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者,經跨部會審查後得命其停止或改正或為其他處置。(修正第九條第十一項)
七、配合以上條文,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九十一條第十項。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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