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主要是為了解決勞保基金財務持續惡化的問題,預防勞保破產,確保勞工退休後的年金請領權益。草案提出由中央政府負擔勞工保險財務虧損的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撥補勞保基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全國勞工確保退休後的勞保年金請領權益,解決勞保基金財務惡化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新增中央政府負擔勞工保險財務虧損的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逐年依據基金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撥補勞保基金。詳見原文說明第六十六條相關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退休後的年金請領權益,預防勞保破產;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其他社會福利政策的推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政府財政負擔的增加對其他社會福利政策的影響,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對勞保基金的監管和撥補機制的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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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委員會審查2025-11-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鑒於110年勞保財務精算報告指出,勞保基金財務持續惡化,2028年恐面臨破產危機,一旦勞保破產,全國多數勞工屆退休年齡者,恐有請領不到勞保年金之虞,影響層面甚鉅,又《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爰新增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並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依據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撥補之。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110年勞保財務精算報告指出,勞保基金財務持續惡化,2028年恐面臨破產危機,一旦勞保破產,全國多數勞工屆退休年齡者,恐有請領不到勞保年金之虞。又《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並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依據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撥補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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