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蔡易餘等17人提出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修正草案,將立法委員、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赴陸需經許可的國安管制人員,並要求與陸港澳特定對象接觸者申報。立法理由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擴大涉密與關鍵職務人員赴陸的事前審查與接觸申報,協助相關機關防範國安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委員、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曾與會立法院秘密會議者、主管審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條第4項,新增立委(第1款)、研究學院涉密人員(第7款)、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第8款)、曾與會秘密會議者(第9款)為國安管制人員,並修正第9項接觸申報、第11項處置機制及第91條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安管制、防範關鍵人員與資訊外洩;疑慮:立委納管恐涉權力分立與往來自由、管制與申報範圍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立委自身納入管制屬高關注點,可留意審議時各黨團對適用範圍的協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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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林俊憲、陳培瑜、林楚茵等17人,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利益,我國立法委員、其他從事與我國家利益相關者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對國家關鍵政策之執行及規劃有參與及知悉,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本條例所訂定之各款國安管制人員如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與中國黨政軍之接觸往來情形及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應有得命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或為其他之處置之機制,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立法委員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大陸地區。(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二、考量研究學院之業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七款)
三、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八款)
四、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將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九款)
五、國安管制人員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修正第九條第九項)
六、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者,經跨部會審查後得命其停止或改正或為其他處置。(修正第九條第十一項)
七、配合修正罰則。(修正第九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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