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在「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外,增訂中期目標「119年(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94年(2005年)減少25%」。提案理由援引COP28決議與英國等國以階段性碳預算逐步減碳的立法例,主張將中期目標明確入法以呼應國發會減碳路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我國中期減碳目標具法律拘束力,讓政府部門、產業與金融業有明確的階段性依據可預作準備,並回應國際氣候會議的減碳呼籲。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氣候主管機關、排碳產業、能源與金融業者,以及關注氣候政策的公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第一項,於既有2050淨零目標外新增中期目標文字:溫室氣體排放量於民國119年較94年減少25%。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中期減碳目標入法、增加政策可預測性,呼應國際趨勢與國發會路徑;疑慮:減碳數值是否足夠或過嚴、入法後僵固難調整、配套與產業衝擊評估是否充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減碳目標常牽涉「年份基準」與「比較基準年」,看數字時記得對照是哪一年、減多少,較能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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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蘇清泉、黃健豪、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奠定之法制基礎,明確將「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宣示提升到法律規範,惟第二十八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決議2030年前加速大量減少二氧化碳外的溫室氣體排放,且參酌國外立法例訂定中期減碳目標,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由民國一百十九年相較九十四年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以呼應國發會中期減碳目標,期能逐步落實淨零排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3年11月30日杜拜舉辦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8),其中決議2030年前,加速並大量減少二氧化碳外的溫室氣體排放,使用零碳和低碳燃料,在2050年前後加速全球能源系統淨零轉型,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讓能源轉型脫離化石燃料,以實現2050年的科學淨零目標。
二、參照英國減排經驗可供我國參考,英國的碳預算以5年為1期,每期須在該期時間到達前12年公布以方便政策制定者、工商與金融業等所有相關業者足夠時間準備。該國目前已完成第6階段碳預算(2033-2037年),報告指出英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需於2035年減少至78%,以便在2050年完成淨零排放。另蘇格蘭決定自行的減碳時程與做法,決定在2045年達成淨零排放,此為全球數一數二高挑戰性的目標且比英國預定早了5年。
三、基此,為因應第二十八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決議,再次精算更明確的中期目標,亦參酌國外立法例,制定可行且具挑戰性之減碳中期目標,爰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第一項條文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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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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