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旨在將原警政署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的人員納入與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的人事與退休保障;因為他們執行相同性質的危勞職務,需要24小時輪替服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警政署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的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解決他們在人事與退休保障方面的差異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警政署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的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
修正了哪些條文
白話說明修正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警察、海巡、消防、空勤、移民人員權益,激勵人員士氣;疑慮:經費來源、實施範圍、公平性與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審議過程需關注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實施影響與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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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09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發文2025-11-1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翁曉玲等16人,有鑑民國94年11月9日、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將勤業務併同人員,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賡續相關勤業務工作之推展,考量其勤務工作性質和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需24小時輪替服勤,同屬危勞職務,併同設置有安全基金及有醫療照護方案,在人事與退休保障卻有別於原擔任警職人員時,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民國94年11月9日、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將勤業務併同人員,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賡續相關勤業務工作之推展,考量其勤務工作性質和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需24小時輪替服勤,同屬危勞職務,於民國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中,總統為體恤警察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設置有安全基金及有醫療照護方案;然現行人事與退撫保障仍未有妥適調整。
二、為保障警察、海巡、消防、空勤、移民人員之權益,並激勵人員士氣,應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的設置精神,照顧現職及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以彰顯政府對前述人員的肯定。
三、本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將原警政署移撥空勤總隊、移民署之勤務人員,因其與警察、海巡、消防所執行勤務,皆經銓敘部任定屬高度危勞職務,應與國軍享有相仿人事與退休保障,故提案修法。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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