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明定中央應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需要編列補助款的法源依據。提案理由為原住民族地區自有財源短缺、相關建設計畫常因財源不足遭延宕,且都市原住民人數增加但生活與住宅輔導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推動教育、文化、醫療、住宅、交通等計畫可望有更穩定明確的中央補助法源,並關照都市原住民生活環境改善。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政府、都市原住民及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明定中央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需要編列補助款,協助推動各項計畫與建設。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原住民族建設財源、縮短原漢差距、照顧都市原住民。疑慮:補助規模與排擠效應、分配與課責機制如何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助型條文重點在「應」字與編列依據,可關注是否設有分配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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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長久以來因缺乏穩定經費以推動建設計畫,致原住民族相關計畫完成時程受到延宕,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應予修正並明定中央編列補助款之法源依據,以促進原住民族整體發展及建設,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中央應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需要,編列補助款以協助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推動各項計畫及建設,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差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有關之教育、文化、就業、社福、醫療、衛生、住宅、土地、水利交通等各方面雖定有建設計畫及推動時程,以期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之生活水平差距,然長久以來,有關原住民相關計畫時常因為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源分配不足的考量下,而使得原定計畫時程被迫一延再延,計畫所需經費更常因為其他財政理由或建設所需而一再被刪減,致原定計畫難以達成其預定目標及預期效益,顯見財源不足實已對整體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各項改善計畫產生阻礙,應予以檢討修正,期以明確、穩定經費的提供來促使計畫利於推動,協助原住民族相關建設儘早落實。
二、原住民族地區自有財源短缺,基本人事費及業務費均難以支應,加上縣市政府因近來財政困難而容易忽視之,使得原住民族地區面臨難以維持基本行政的困難;為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及維持等基本行政運作,雖行政院已同意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民國91年度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之預算,然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一般性補助仍欠缺法源依據,為確實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行政運作正常,實有修正現行條文之必要。
三、原住民族地區生活條件及就業機會遽降,已有越來越多的原住民轉往都會地區發展,截至112年底止,都會區的原住民人數已達29萬多人,占原住民總人口的49.47%,然其就業及收入不穩定、生活環境及住宅問題缺乏妥當輔導,致越來越多都市原住民陷入貧窮惡夢、居無定所的惡性循環之中,為促進都市原住民生活環境儘速提昇,期能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促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積極改善都市原住民生活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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