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重點在於健全衛星廣播電視發展、維護公眾視聽權益與新聞自由。草案擬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延長至九年,並對新聞台的執照管理做出調整,以降低政府對新聞自由的管制密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維護新聞自由,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與多元化,同時避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對新聞自由與民眾權益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新聞台以及公眾的視聽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的執照期限、評鑑辦理、新聞頻道定義等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新聞自由,健全衛星廣播電視發展;疑慮:可能造成政府對新聞自由的管制密度降低,影響新聞台的經營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新聞自由與公眾視聽權益的影響,以及政府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管制密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牛煦庭、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洪孟楷、徐巧芯、陳玉珍、黃健豪、葉元之、廖偉翔、鄭正鈐、賴士葆、羅廷瑋、蘇清泉等55人,鑑於履行憲法對新聞自由之保障,以及健全我國衛星廣播電視發展與維護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現行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相關規範未盡周全,考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註銷執照、不予換照,對我國新聞自由、民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之衝擊,以及將形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宗旨。
二、新增新聞頻道之定義,係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為主之頻道。
三、參照《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期限延長至九年。並配合執照有效期延長,將評鑑辦理訂為取得執照屆滿五年時。鑒於新聞台,即以播放新聞頻道為主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新聞與言論自由至關重要,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降低政府對新聞自由的管制密度,故調整執照期限為永久。
四、課予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改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責任。鑒於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等事項對執照註銷與否至關重要,因此主管機關須定期檢討、與時俱進,並送立法院審查。為避免執照註銷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明定被註銷者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
五、本法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申請時,若認定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但考量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不成,失去營運資格,將對我國新聞自由與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造成嚴重衝擊,且會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故主管機關應先窮盡一切手段,先行協助營運不善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輔導後,讓申請人予以補正資料,若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且持續不改善時,才得駁回其申請。而針對營運不善之認定標準與駁回申請之處分程序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救濟,亦須以法律定之,透過完備法制,減少社會爭議。而為避免致使新聞台與新聞自由受到不可回復原狀之損害,主管機關對新聞台做出不予換照處分後,救濟期間與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申請人之證照亦繼續有效。
提案人
連署人(4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衛星廣播電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