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配合打詐綱領,採「就源、溯源雙源齊清」方向,對金融、電信、網路、第三方支付、電商、遊戲、貨運等業者課防詐義務,並設「制裁辦公室」進行金融制裁、加重刑責與擴大沒收,建立被害人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全面整合各產業的防詐義務、新增金融制裁工具、加重對詐欺集團的處罰,並提供被害人協助與民事程序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被害人、金融電信網路與支付電商遊戲貨運等業者,以及檢警司法與新設制裁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為新制定專法草案(含補助獎勵、業者義務、電信實名核對、網路廣告平台責任、金融制裁、加重詐欺罪、被害人保護等多條);要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跨產業全鏈防堵、強化金融制裁與嚴懲、保護被害人。疑慮:制裁辦公室權限與救濟、業者負擔與隱私核對、罰則比例須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條文較細且設「制裁辦公室」,可與陳亭妃版的詐欺防制條例對照制裁機制與業者義務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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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委員會發文2024-06-12
黨團協商2024-06-28
黨團協商2024-07-08
黨團協商2024-07-09
黨團協商2024-07-11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強化我國詐欺犯罪防制制度,且為嚇阻詐欺犯罪,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並增加制裁辦公室,針對涉有詐欺犯罪嫌疑者、或涉有詐欺犯罪案件者予以一定金融制裁;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明定達一定規模之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等貨運業者,由於民眾對其有較多之品牌信任,貨運業者理應承擔較多堵詐義務,加強對於託運人之查核責任。(草案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條)
十八、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十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四條)
二十、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五條)
二十一、建立詐欺犯罪之指定金融制裁制度,成立制裁辦公室專責進行金融制裁對象之審議,以及金融制裁之名單公佈、管制範圍、管制效力以及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予以明定。(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二十二、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
二十三、對犯詐騙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予以一定範圍、方式之金融制裁,並明定制裁時限為十年。(草案第五十四條)
二十四、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
二十五、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
二十六、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六十六條)
二十七、制裁辦公室應定期繳交工作報告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二院;制裁辦公室之延長設立審議程序,及制裁辦公室解散後制裁名單自辦公室解散之日起失其效力。(草案第六十七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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