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主要是針對內政部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因其業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擬給予相應保障。現行法規已有相關規定,但編制仍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解決其高風險工作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不符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內政部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給予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相應保障,符合其高風險工作性質;疑慮:是否增加財政負擔、實施範圍與經費來源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與財政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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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09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發文2025-11-1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翁曉玲、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邱鎮軍、牛煦庭、林沛祥等19人,鑑於內政部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其業務皆為警政署移出,顯見該單位成立之初任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相關人員承擔高風險,編制與退休撫卹卻仍屬於公務人員,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移民署為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等業務,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雖現行編制於公務人員,然其具有調查、逮捕、收容、移送、打擊犯罪之任務,於執行調查職務時亦視為司法警察。
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亦為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察巡邏隊等四單位所合併整編成立,其五大主要任務為救災、救難、救護、運輸及觀測偵巡。
三、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其業務皆為警政署移出,顯見該單位成立之初任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相關人員編制卻仍屬於公務人員,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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