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將有限合夥納入適用範圍,並把原訂113年5月19日屆期的租稅優惠延長十年。同時依增僱員工年齡區分,提高加成減除率並延長減除期間,以鼓勵聘用青年、中高齡及高齡者並提升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
能幫助到什麼
讓有限合夥型態的中小企業也能享優惠,並讓既有稅負誘因延續,協助企業留才與聘用不同年齡層人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含有限合夥)及其聘用的青年、中高齡、高齡與本國籍基層員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部分條文修正:增列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延長稅捐優惠施行期間十年、依增僱者年齡提高加成減除率並延長減除期間;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納入有限合夥、延長並強化聘僱優惠可維持企業誘因;疑慮:長達十年的減稅效益難評估、可能形成常態化稅式支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同會期多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一,特點是「延長十年」與「納入有限合夥」,可與其他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