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為檢警調使用GPS追蹤器、M化車等科技偵查手段建立法律授權基礎並予層級化規範。內容涵蓋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對有隱私合理期待空間實施非實體侵入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資料保存與銷燬、事後通知,以及救濟與違法取得資料不得作為證據等保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偵查機關使用科技偵查工具可有明確法源與程序規範,兼顧打擊新型態犯罪的偵查需求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刑事被告與第三人,以及一般民眾的隱私與通訊自由。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之十一,規範科技偵查方法的聲請核准、期間、資料保存銷燬與事後通知(之一至之七)、刑事裁判執行準用(之八)、救濟與違失移送評鑑及違法或第三人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並應銷燬(之九至之十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檢警調科技偵查欠缺法律授權基礎,應立法授權並層級化以利打擊犯罪集團;疑慮:擔心擴大科技監控對隱私與秘密通訊自由的影響,授權門檻、監督機制與證據使用界線須嚴謹。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科技偵查立法是偵查效能與隱私保障的拉鋸,重點看授權門檻、核准層級與違法取得證據如何排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