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為檢警調使用GPS追蹤器、M化車等科技偵查手段建立法律授權基礎並予層級化規範。內容涵蓋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對有隱私合理期待空間實施非實體侵入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資料保存與銷燬、事後通知,以及救濟與違法取得資料不得作為證據等保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偵查機關使用科技偵查工具可有明確法源與程序規範,兼顧打擊新型態犯罪的偵查需求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刑事被告與第三人,以及一般民眾的隱私與通訊自由。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之十一,規範科技偵查方法的聲請核准、期間、資料保存銷燬與事後通知(之一至之七)、刑事裁判執行準用(之八)、救濟與違失移送評鑑及違法或第三人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並應銷燬(之九至之十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檢警調科技偵查欠缺法律授權基礎,應立法授權並層級化以利打擊犯罪集團;疑慮:擔心擴大科技監控對隱私與秘密通訊自由的影響,授權門檻、監督機制與證據使用界線須嚴謹。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科技偵查立法是偵查效能與隱私保障的拉鋸,重點看授權門檻、核准層級與違法取得證據如何排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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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12
委員會發文2024-06-14
撤案2024-06-28,2024-07-0
黨團協商2024-07-04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鑒於犯罪集團之犯罪工具日新月異,惟檢、警、調之科技偵查手段(GPS追蹤器、M化車等)受限於無法律授權基礎,爰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授權科技偵查手段法律基礎,並予以層級化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層級化規範偵查機關使用科技方法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對位於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人或物實施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之聲請、核准、期間、資料保存與銷燬及事後通知等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
二、執行刑事裁判得準用本法有關科技偵查方法之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
三、為保障人權,對於依本法所為之裁定或處分之救濟、司法官執行本章而有違失應移送評鑑、因科技偵查而取得第三人資料或違法取得之資料不得作證據使用並應銷燬。(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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