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刪除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條文,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處罰對象,避免衛星廣電事業因不知情的股權交易而受罰。現行法規對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的處罰對象是被投資的衛星廣電事業,修法旨在使經營者免於不合理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衛星廣電事業經營者避免不合理處罰,解決現行法規對處罰對象的不合理規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及黨政軍投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刪除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處罰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衛星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現行法規處罰對象不合理;疑慮:刪除處罰條文可能降低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效力,影響媒體獨立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審慎評估對媒體經營及黨政軍影響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17,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旨在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被投資者(衛星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衛星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實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透過刪除此條文,使衛星廣電事業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一、衛星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尤其當其股東為上市、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何人皆可於交易市場自由進行股票買賣,是以衛星廣電事業經營者可能在不知的情況下因被間接投資而違法受罰。
二、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NCC過去一連串因業者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作的裁罰處分,已屢遭行政法院撤銷,顯見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罰則實有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