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主張該法逾二十五年未隨地方改制調整。內容包括刪除第四條及附表、配合礦業法刪礦區稅、將所得稅提高至25%並把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全部納入中央統籌分配,及土地增值稅全歸直轄市與縣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擴大統籌分配規模、補足地方財政缺口並衡平直轄市與縣市的城鄉差距,劃一兩者的分配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與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第八條(所得稅25%、營業稅全額納入統籌分配、刪礦區稅);修正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地方財政自主、區域平衡、劃一分配基礎。疑慮:中央財源減少、跨縣市分配結果、替代財源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財劃法版本的關鍵差異在所得稅與營業稅納入比例,可逐案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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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邱鎮軍、林沛祥等27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迄今,已逾25年未修正,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制定的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不足,且分配機制未隨著地方改制而調整,造成各縣市城鄉差距擴大,地方政府無足夠財源推動地方施政,地方自治理念無法真正落實。為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方式,落實地方財政自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主要制定目的係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地方自治理念,在憲法第十章所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職能權限劃分架構下,訂定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劃分,以調劑及緩和各級政府間之財政不平衡。最近一次財劃法配合精省改制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迄今,已逾二十五年,其間今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且在五都改制為直轄市,財源分配機制並未隨之調整,統籌分配規模不足,無法補足各地方政府財政缺口及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
二、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現行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且有重複規定之虞,宜予刪除。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
四、為改善地方政府財政,將現行所得稅總收入10%及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修正為所得稅總收入25%及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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