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主張該法逾二十五年未隨地方改制調整。內容包括刪除第四條及附表、配合礦業法刪礦區稅、將所得稅提高至25%並把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全部納入中央統籌分配,及土地增值稅全歸直轄市與縣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擴大統籌分配規模、補足地方財政缺口並衡平直轄市與縣市的城鄉差距,劃一兩者的分配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與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第八條(所得稅25%、營業稅全額納入統籌分配、刪礦區稅);修正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地方財政自主、區域平衡、劃一分配基礎。疑慮:中央財源減少、跨縣市分配結果、替代財源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財劃法版本的關鍵差異在所得稅與營業稅納入比例,可逐案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