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理由為該法逾二十五年未修、直轄市由二都增為六都導致財源分配不均。內容包括刪除第四條及附表、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財源(以營業稅九成納入)、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配合礦業法廢止礦區稅及用語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擴大可供分配給地方的財源、拉近直轄市與非直轄縣市的財政落差,協助自有財源不足的縣市。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政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其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第八條(營業稅納入統籌分配、刪礦區稅);修正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用語改「立法機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均衡城鄉發展、改善窮縣財政、稅法用語與舊制更新。疑慮:中央財源被排擠、各地方間分配輸贏、是否同步籌妥替代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劃法各版本差在「餅多大、怎麼切」,可比較各案的稅目與比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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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丁學忠、張嘉郡、邱若華、林沛祥等1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二十五年未再修正,直轄市已由二都增為六都,財源分配極度不均,非直轄縣(市)自有財源不足,財政困難,為求均衡城鄉發展,改善地方與中央財政分配問題,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前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二十五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現行分配因各縣市財政能力不同,直轄市及非直轄市分配差距過大,造成窮縣愈窮的問題,考量當前部分地方政府面臨自有財源偏低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援提案修正。
二、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現行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且有重複規定之虞,宜予刪除。
三、為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營業稅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九十收入,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財源。(修正第八條第二項)
四、為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歸直轄市、縣(市),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一)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民意機關」修正為「立法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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