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放寬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的自願退休門檻。現行規定須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級才能在任職滿十五年時自願退休,本案主張將中度身心障礙者也納入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中度身心障礙的公務人員在體能難以負荷工作、卻又不符現行退休標準時,提早自願退休並領取退休給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將自願退休所需的身心障礙等級由重度以上放寬至納入中度,詳細條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建立提早退休機制;疑慮:放寬退休資格對退撫基金財務及認定標準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退休門檻牽動個人權益與基金財務兩端,建議一併留意配套的財源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