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放寬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的自願退休門檻。現行規定須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級才能在任職滿十五年時自願退休,本案主張將中度身心障礙者也納入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中度身心障礙的公務人員在體能難以負荷工作、卻又不符現行退休標準時,提早自願退休並領取退休給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將自願退休所需的身心障礙等級由重度以上放寬至納入中度,詳細條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建立提早退休機制;疑慮:放寬退休資格對退撫基金財務及認定標準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退休門檻牽動個人權益與基金財務兩端,建議一併留意配套的財源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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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萬美玲、林沛祥等36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受社會環境結構影響,就業年齡通常較常人延遲,此外,工作期間屢受無形中的工作障礙,體能上受到病症影響,身體機能老化衰退的現象更加急速,導致工作年資就也較一般常人為少。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方准其自願退休,而中度身心障礙者若未具半失能以上之證明,勢必將面臨體能已無法負荷工作,卻又未達法定自願退休的窘境。況且民國110年1月20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中度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亦應比照上開條文之意旨予以保障,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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