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4180000

「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主張在特定體育團體的會務推動與中央主管機關考核項目中,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的目標。立論引用CEDAW公約及國際奧會良善治理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體育團體治理與考核中納入性別平等目標,有助於提升女性在體育組織中的參與比例。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特定體育團體、其女性參與者,以及體育主管機關的考核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特定體育團體會務)及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考核),增列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之目標;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EDAW與國際審查建議、改善體育團體性別比例失衡、接軌國際奧會良善治理;疑慮:如何在性別目標與協會自主權間平衡、考核目標的實際拘束力與執行方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性別目標是「原則宣示」或「具體比例」影響甚大,建議檢視條文的拘束程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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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冠廷、林月琴等16人,鑒於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保障婦女權益、提升性別平等已為政府重要推動目標。依據公約第二十三條一般性建議,政府應採取保障女性參與公眾和政治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惟我國現行「國民體育法」並無保障女性參與特定體育團體相關規定,甚有性別比例嚴重失衡之況。然考量應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所訂定之協會運作自主權及會務現實運作,為促進台灣性別平權更加落實,健全我國體育發展,保障性別參與運動及特定體育團體會務運作之基本權利,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已於2007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甫於2022年12月2日結束之我國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建議我國政府加強在體育和體育相關媒體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
二、雖我國現行國民體育法並未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婦女參與權利,然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亦於2008年訂定「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 PGG),要求所有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都要接受與遵守,包括「協會必須維持自主權並和政府保持和諧關係」原則。考量兼顧符合國際奧會之運動自主規定及促進性別平等參與,爰擬具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特定體育團體於各項會務推動事項及中央主管機關考核項目,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之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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