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已於2007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甫於2022年12月2日結束之我國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建議我國政府加強在體育和體育相關媒體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 二、雖我國現行國民體育法並未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婦女參與權利,然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亦於2008年訂定「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 PGG),要求所有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都要接受與遵守,包括「協會必須維持自主權並和政府保持和諧關係」原則。考量兼顧符合國際奧會之運動自主規定及促進性別平等參與,爰擬具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特定體育團體於各項會務推動事項及中央主管機關考核項目,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