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主張近年中央稅收成長而地方財政自主下滑。內容包括所得稅與貨物稅納入提升至15%、新增營業稅10%作為地方創稅獎勵金、菸酒稅人口比例分配由20%提高至22%、土地增值稅全歸縣市,並在分配指標中增設基礎建設落後、碳排與空汙等反指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擴大地方財源約千億規模、以創稅獎勵鼓勵地方增收,並透過反指標照顧建設落後與環境負擔較重的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所得稅與貨物稅15%、營業稅10%創稅獎勵金、菸酒稅分配比例提高);修正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全歸縣市);修正第十六條之一(增設反指標)。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地方財源、鼓勵地方創稅、以反指標補修城鄉差距。疑慮:中央財源排擠、創稅獎勵與分配指標的公平與認定、跨縣市輸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的特色在「創稅獎勵金」與環境類反指標,是與其他版本的明顯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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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陳超明、蘇清泉、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中央稅收大幅成長,而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二十五年以上未做修正,考量其間直轄市已由二都增加為六都,且其他縣(市)人口總數增加及基礎設施維護費用增加等因素,然而在地方稅收及統籌分配稅款增加有限的情形下,地方政府自有財源長期偏低,部分縣市已無舉債空間,影響地方施政與發展需求,因此現行統籌款及相關財政收入分配方式,實有修正必要。爰擬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修正分配指標,以平衡城鄉差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中央財政收支規模大幅成長,稅收並連年超徵,而地方財政自主卻每下愈況,為解決現今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法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與經濟發展,避免二十五年以上未修正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影響地方施政推動,本法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為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所得稅及貨物稅納入中央統籌分配部分提升為百分之十五,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約一千億左右規模,以增加地方財源自主;同時增訂各直轄市、縣(市)徵起之營業稅百分之十作為地方創稅獎勵金,鼓勵地方創稅增加財源,並以營業稅總收入扣減創稅獎勵金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剩餘的百分之四十,納入中央統籌分配款。(修正第八條)
三、菸酒稅為地方政府開創地方財源之成果,應優先回饋給地方政府,依人口數比例分配地方之比例由百分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二(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分配數提升為百分之二十、福建省二縣分配數維持百分之二)。(修正第八條)
四、考量土地增值稅(地方稅)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之成果,應回饋至該地方政府,同時為齊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分配基礎,故修正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縣市。(修正第十二條)
五、為城鄉永續發展、修補城鄉差距,故增設基礎建設落後、碳排放與空氣汙染等反指標,藉此改善地方政府之現狀。(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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