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將依法登記的有限合夥納入中小企業及研發投資抵減適用對象,刪除增僱與加薪優惠的景氣指數啟動門檻、增列增僱中高齡及高齡者得適用、加薪加成減除率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並增訂重複享有優惠的限制及近三年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律者不得申請。提案理由是協助中小企業發展並改善基層勞工薪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含有限合夥)可更易取得加薪與增僱的租稅優惠,主張有助提升基層勞工待遇與延攬人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及有限合夥事業、其基層與中高齡及高齡員工、經濟部與財政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納入有限合夥並修正認定標準(第二條)、研發投資抵減適用(第三十五條)、刪除景氣門檻並提高加薪加成率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第三十六條之二)、增訂重複優惠限制與重大違法排除(第三十六條之三)、審議會名稱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提高加成率與取消門檻鼓勵加薪增僱,並排除重大違法企業、納入有限合夥更為周延;疑慮:減稅規模與財政影響、優惠是否轉化為實質加薪、違法排除條款的認定與適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條例有多個修正版本,請比較各版在加成率、啟動門檻與違法排除條款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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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我國近年雖經濟成長率表現亮眼,卻難讓廣大基層勞工分享,加諸因國際地緣政治局勢紛擾,世界各國面臨通貨膨脹、紛紛採取政策手段協助調漲勞工薪資,我國近年也面臨勞工薪資成長幅度難以跟上物價波動問題,不僅影響基層勞工生活,亦不利爭取優秀外國人才來台,應採取適當措施改善勞工薪資,獎勵民間企業改善基層勞工待遇,此外,有限合夥法自104年立法迄今,經濟部已將有限合夥此公司型態劃歸為中小企業,亦應修法適用,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2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63萬家,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創歷年新高;就業人數為913萬2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銷售額超過28兆元,占比超過5成。以上數據在在顯示中小企業為維繫臺灣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布施行後,期間進行過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為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發展,因應國際經貿情勢變動和產業發展趨勢,以及中小企業仍須面臨升級轉型挑戰,故有持續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及作價流通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性。
現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至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有延續前開措施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增加聘僱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及納入有限合夥為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配合修正中小企業定義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並修正該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有限合夥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修正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要件規定,及因應高齡化社會增訂增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中小企業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並提高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至百分之一百五十;另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四、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及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
五、將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為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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