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作為財劃法配合地方改制大修前的過渡配套。內容以所得稅20%(約三千餘億元)作為地方補充財源,依人均歲出差額與人口等分配並為離島及花東保留一定比例,且補充財源半數須留作償債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在大修前先補充地方財源、拉近實際與合理人均歲出差距,並兼顧離島與花東等特殊地區及地方償債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地方政府(含離島、花東縣市)、中央政府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六條之二(以所得稅20%作地方補充財源、人均歲出差額與人口分配、離島花東控留)、第三十七條之二(補充財源半數作償債)、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過渡補足地方財源、照顧離島花東、強化償債自律。疑慮:所得稅撥用對中央財源的影響、分配指標與控留比例的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定位為「過渡配套」,可關注其與全面修法版本的關係與落日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