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作為財劃法配合地方改制大修前的過渡配套。內容以所得稅20%(約三千餘億元)作為地方補充財源,依人均歲出差額與人口等分配並為離島及花東保留一定比例,且補充財源半數須留作償債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在大修前先補充地方財源、拉近實際與合理人均歲出差距,並兼顧離島與花東等特殊地區及地方償債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地方政府(含離島、花東縣市)、中央政府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六條之二(以所得稅20%作地方補充財源、人均歲出差額與人口分配、離島花東控留)、第三十七條之二(補充財源半數作償債)、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過渡補足地方財源、照顧離島花東、強化償債自律。疑慮:所得稅撥用對中央財源的影響、分配指標與控留比例的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定位為「過渡配套」,可關注其與全面修法版本的關係與落日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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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林德福、王鴻薇、蘇清泉、林沛祥等29人,鑒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迄今已逾25年未修正,其修正涉及層面廣泛、複雜且需兼顧各級地方政府間之均衡,然現制未配合地方改制,地方政府無法獲得合理財源。一般性補助款機制有極高比例須支應中央所指定之施政項目,已喪失一般性財源的主要精神;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總金額多用於中央補助專案計畫,亦失去統籌稅款之基本功能。為確保地方政府有合理財源支應地方建設,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目前各級地方政府現況人均歲出普遍低於合理人均歲出,宜適度補充財源使地方實際支出能逐漸提升至合理人均歲出,彌補地方施政能量,爰以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第八條之所得稅20%(約3,000餘億元)為地方政府補充財源,作為本法配合地方改制修正前之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一、依各級地方政府現況人均歲出與合理人均歲出之差額、人口數等現實客觀不合理歲出規模情形,增訂第十六條之二分配地方政府之補充財源。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其規範之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或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支應,且因離島及花東等縣市特殊地理位置及政經條件,於前述分配方式,難以獲配補充財源,爰依離島及花東人口數占全國人口數之比例(3%)控留分配總金額之5%,預留補充財源一定比例,保留分配離島3縣市、花蓮縣及台東縣。(修正草案第十六條之二)
二、考量各級地方政府面臨日益嚴重之債務問題,且沉重之債務負擔更為外界所詬病,為建立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自律與自我負責之精神,地方政府依據第十六條之二獲配之補充財源,應控留半數為償債財源,以健全財政。(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之二)
三、本法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二之施行日期。(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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