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多條條文,包括將有限合夥納入適用對象、延長並擴大研發投資抵減與增僱中高齡/高齡者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加成率提高至175%),並新增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近三年重大違反環保勞工食安者不得申請等條件。提案理由是原租稅優惠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需延續以鼓勵升級轉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延續並擴大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鼓勵研發、增僱中高齡與高齡人才、提升基層員工薪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含有限合夥)、中高齡與高齡求職者、基層員工,以及稅收與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納入有限合夥)、第三十五條(研發投抵)、第三十六條之二(薪資加成減除、加成率175%)、第三十六條之三(重複優惠與重大違法排除)、第三十九條(審議會更名)及第四十條(施行期間至122年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稅制誘因鼓勵升級轉型、增僱中高齡與加薪,並要求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疑慮:稅收損失、優惠效益評估與違法認定標準等公開論點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案建議留意施行期間與落日條款,以及對整體稅收的長期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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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發文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5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陳亭妃、林楚茵、莊瑞雄、賴瑞隆等29人,鑑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為延續上開措施以稅制上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增加聘僱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並修正該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有限合夥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修正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要件規定,及增訂增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中小企業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並提高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至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另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四、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及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
五、將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為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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