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9條,要求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女性參與,以改善我國體育界決策層級長期由男性主導、性別比例失衡的情形。提案理由援引CEDAW及國家報告審查建議,落實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須納入一定比例的女性,有助提升女性在體育決策的參與,回應CEDAW相關建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體育團體及其理事會成員、有意參與體育決策的女性,以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國民體育法第39條第4項第3款,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女性參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EDAW、改善體育界性別失衡、促進多元觀點;疑慮:比例設定的可行性與對既有團體組成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性別比例門檻是本案核心,建議留意審查時對具體比例與適用對象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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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鑑於保障婦女權益、提升性別平等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於2007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且為使其具國內法效力,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依據CEDAW第二十三條一般性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參與公眾和政治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惟我國體育界長期由男性主導,特定體育團體之決策層級性別比例嚴重失衡。為落實CEDAW,確保特定體育團體決策機制中多元性別觀點之納入,健全我國體育發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CEDAW第十六屆會議(1997)第23號一般性建議有關「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篇章指出,應保證婦女在與男性立於平等條件下參與有關本國公眾和政治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其中也闡述,婦女在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存在著法律與事實或權利與現實之間的差距。
二、上述23號一般性建議第34點,明確指出:組織針對執行理事會代表人數及會員組成結構的男女均等,有義務以適用規章體現對性別平等原則的承諾,以便該等組織得到社會所有階層的充分平等參與及兩性貢獻的好處。
三、於111年12月2日結束之我國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亦於此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建議我國政府加強努力,改變體育和休閒娛樂領域的刻板行為,並在體育和體育相關媒體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
四、惟現行國民體育法至今並未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女性參與權利,體育領域之性別平等進展緩慢。爰提案增訂「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以促進我國體育領域性別平等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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