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允許在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時,將軍職年資合併計入公職年資,以解決先後服務於軍職及公職人員退休後所得替代率偏低的問題;其目的在於增加國軍志願役服役誘因並落實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先後服務於軍職及公職的退休人員提高退休所得替代率,改善其退休後的生活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先後服務於軍職及公職的退休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新增第六項規定,允許軍職年資合併計入公職年資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國軍志願役服役誘因、落實平等原則、改善退休人員生活品質;疑慮: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對於不同職業間的公平性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平衡財政考量與人員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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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09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發文2025-11-10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蘇清泉、游顥、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現行法於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時僅採認文職年資,並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先後服務軍職及公職退休人員因年資切割,所得替代率偏低,既影響渠等退休後之生活品質,亦有歧視軍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嫌。爰參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一條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合併計算軍職年資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退休所得替代率採認軍職年資得合併計入公職年資,以增加國軍志願役服役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與義務,故當人民終其一生先後服務軍職與公職而退休,雖有文、武職之別,然其皆為效力國家之性質並無二致。
二、惟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渠等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偏低,既影響其退休後之生活品質,亦有歧視軍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嫌。
三、因本法第二項規定之退休年資是否得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未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明文規定,爰予增訂第六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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