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將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研究人員、關鍵基礎設施重要運營人員、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赴大陸須經許可。並要求與陸港澳特定對象接觸者申報接觸內容,違者得命停止、改正或處置,並配套修正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國家安全管理,使掌握關鍵政策、技術與機密的人員赴陸及與特定對象接觸時有申報與審查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立委及地方議員、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人員、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曾參與立院秘密會議者及陸委會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條第4項第1、5款並新增第7、8、9款(擴大管制人員範圍),修正第9條第9項(接觸申報)、第11項(得命停止改正),並修正第91條第3項、新增第91條第10項(罰則配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補強對掌握關鍵資訊者赴陸及接觸的管理;疑慮:管制對象擴大與申報義務可能影響人身自由、隱私及民代職權行使,認定範圍須明確以免過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調整國安管制人員定義與申報義務,建議對照現行第9條條文了解新增管制對象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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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2024-05-10,2024-05-1
排入院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2024-05-31,2024-06-0
排入院會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2024-07-12,2024-07-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莊瑞雄、林楚茵、鍾佳濱、王定宇、蘇巧慧等18人,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利益,我國民意代表、其他從事與我國家利益相關者及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對國家關鍵政策之執行及規劃有參與及知悉,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本條例所訂定之各款國安管制人員如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與中國黨政軍之接觸往來情形及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應有得命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或為其他之處置之機制。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具有民意代表性之人一併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大陸地區。(修正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五款)
二、考量研究學院之業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其對國家經濟戰略發展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七款)
三、擔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任務,具決策、關鍵執行地位或負責資訊系統設計或管理之重要運營人員均有納入國安管制人員之必要。(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八款)
四、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將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者納入國安管制人員。(新增第九條第四項第九款)
五、國安管制人員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特定對象接觸者,應申報接觸來往情形及內容。(修正第九條第九項)
六、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者,經跨部會審查後得命其停止或改正或為其他處置。(修正第九條第十一項)
七、配合以上條文,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九十一條第十項。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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