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針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況者,現行一律處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擬允許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斟酌衡量予以不同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因個案情形不同而受相同處罰的駕駛人,解決現行規定可能造成的比例原則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在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況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擬允許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予以不同處罰,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定額罰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修正後可使處罰更符合個案情形;疑慮:修正後可能增加行政機關的裁量難度,導致處罰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修正後實施細節及行政機關裁量標準值得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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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黃建賓、翁曉玲、廖偉翔、廖先翔、陳菁徽等18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況者,不論情節一律處以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一節,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下簡稱系爭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復按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由此可知,上開條文所稱之「汽車」一詞,尚包含機車在內。
二、查併排停車之車種、時段、路段及併排停車方式等樣態未盡相同,惟現行規定不分情形一律處以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之「定額」罰鍰,未使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斟酌衡量對於交通之影響程度,而予以處罰輕重不同之裁量權限,核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三、次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條例修正增訂系爭規定時,其立法理由僅稱:「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本院公報第一百零三卷第八十九期第一百五十七頁參照),要無就定額罰鍰一節詳敘理由,為賦予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為不同處罰之裁量權限以合乎比例原則,爰提案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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