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強調再生醫療製劑成分異質、製程特殊、治療複雜,風險高於一般藥品,並凸顯監製藥師在製造與管理流程的角色。目的是健全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並保障病患接受先進治療的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再生醫療製劑從製造到治療後的全週期管理,並強化藥師等專業參與,協助確保製劑安全與病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與販賣業者、藥事人員、醫療機構及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原文未附條文說明,詳見原文說明;整體為以全生命週期管理與專業參與為重點的再生醫療製劑專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製劑風險高,需專法與專業(含監製藥師)強化全週期管理;疑慮:關注管理流程與專業分工是否清楚可行,避免增加不必要負擔或留下漏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製劑條例的黨團版本,建議對照各版本對藥師職責與全週期管理的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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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審查2024-05-09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再生醫療製劑蓬勃發展,其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現階段醫院使用再生醫療製劑,從導入前到治療後,藥師皆已參與各個流程,積極發揮調劑及藥品管理專業。在藥品製造業者場域,監製藥師的職責包含藥品配方及用法用量審核、原物料保管技術指導、品質管制程序作業擬定與監督、成品庫存指導等,此皆涉及藥效動力學、生理學、藥理學等藥學知識,過去食藥署亦已多次公告函知藥物製造業者應落實監製藥師之監製管理職責,由此可見,監製藥師角色之重要性,以及主管機關管理密度之高,而一般藥物既已如此,再生醫療製劑風險更高。考量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趨勢,以確保再生醫療製劑於安全、有效且符合一定品質等前提下,為健全再生醫療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並保障病患接受先進治療之權益,爰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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