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王正旭、莊瑞雄等委員提出的「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作為藥事法的特別法,針對再生醫療製劑風險管控不同於化學或生物製劑而立專法。內容涵蓋查驗登記、附款許可、提供者合適性與知情同意、招募廣告、上市後流向管理及藥害救濟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再生醫療製劑的查驗登記與上市後流向管理,並設附款許可機制,協助民眾及早接受治療並促進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輸入、販賣業者、組織細胞提供者、醫療機構及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訂專法:定義與分類(第1至5條)、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五年期及展延(第6至8條)、附款許可(第9、10條)、提供者合適性與同意及招募廣告與運銷規定(第11至16條)、上市後安全監視與流向(第17、18條)、藥害救濟(第19條)、行政處罰權責(第20、21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製劑風險特殊、藥事法難以一體適用,需專法並設附款許可讓民眾及早受惠;疑慮:關注附款許可標準與上市後監控是否足以確保長期安全與療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最完整的製劑版本之一,建議以此對照其他版本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