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旨在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度制度,並簡化統籌分配款之分配公式。草案擬具多項修正,包括調整稅收分成比例、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設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等,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能幫助地方政府增加財政自主權,解決財政結構問題,並促進區域發展。若地方政府能有效運用資源,帶動鄰近區域繁榮,共享發展成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度制度、簡化統籌分配款分配公式;疑慮: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不清、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不公平、地方政府財政紀律和開源節流績效考核標準不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意見,確保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能有效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促進地方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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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委員會審查2024-10-21
委員會審查2024-10-23
委員會審查2024-11-04
委員會審查2024-11-06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當前中央與地方財政情勢已有改變,且地方財政有自主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等問題;故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度制度,並簡化統籌分配款之分配公式,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十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考量長年來因我國地方發展、錢權傾向中央等因素,以致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發展狀況不一。為使全國各地方均得以發展,地方政府積極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此外,現行本法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已難以因應地方改制;允宜納入中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代表、少數族群代表等共同組成委員會,透過公開、透明之程序討論決定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之實際分配方式,以避免「政治分配」續行對我國國家與地方政府財政造成過多干涉。為維護統籌分配稅款之公平、正當,爰有修正調整之必要。
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本法本次修正係秉持「統一權責及計算標準」、「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提高各類稅收分成,比例其一化」、「設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統一財政收支差短為分配依據」、「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此外,鑒於臺灣地區各地之自然條件與人文環境不一,工商發展程度有別,致影響地方政府間之財政盈虛與施政能量,宜透過府際合作、區域治理等體制之運作,使政府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在財政調整機制方面,亦將對區域合作、開闢財源及施政計畫之作法提供誘因,讓財政資源較為豐沛之地方政府帶動鄰近區域繁榮,並共享發展成果,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分成之基礎:
(一)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百分之五十、市及鄉(鎮、市)分得百分之八十,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二)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改為全歸地方。(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二、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一)所得稅中,綜合所得稅總額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五以在直轄市及縣(市)徵起部分給該直轄市及縣(市),以增加地方租稅努力誘因。(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五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但若有超過法定最低稅率所徵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由行政院訂定調高徵收率之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
(三)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全部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項)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八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二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按下列方式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四,按公式分配(以下簡稱按公式分配總額),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1)按公式分配總額,依下列規定分配:
I.優先彌補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基準財政收支差額,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支差額應併入縣計算。縣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提撥一定金額並訂定分配規定,分配所轄鄉(鎮、市),以利因地制宜,發揮資源運用效能。
II.依前述設算分配後之賸餘款項,百分之八十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有利指標公式分配;該指標及計算公式,由委員會定之。
III.前述賸餘之百分之二十款項,應參酌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財政努力及績效分配;其指標及計算方式,由委員會定之。
2.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六,專款作為保障財源:
(1)彌補分配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因本次修法採劃一標準分配與基準年期(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九年度)比較減少之收入數。
(2)如有不足時,得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墊支;如有賸餘時,經扣除應歸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墊支款項後,於以後年度加入按公式分配總額分配。
(二)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緊急及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四、建構統籌分配稅款透明化之分配機制:
揭示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其分配規定之擬訂,應洽商受分配地方政府。此外,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並需按季公布收支明細及結存情形,對於撥補救災經費之計算方式及相關程序,亦將明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四條)
五、強化補助制度規範,並作法律層次之保障:
(一)一般性補助款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各年度總額,不得低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之合計數。(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定明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項目及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調整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六、提升地方財政紀律及開源節流績效:
(一)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吸引廠商投資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得酌予調增其計畫型補助款。(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及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減分配一般性補助款。(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對於違反一般性補助款限定用途、地方政府就其應負擔之經費不負擔時,明確訂定其法律效果,上級政府得依其性質暫停撥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必要時亦得扣減其補助款。(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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