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一是調整「老舊眷村」定義,主張不應僅以興建完成日期(民國69年12月31日前)概括認定,而應依眷舍實際狀況與更新需求判斷,呼應釋字第485號;二是將早年由國防部派任、由「國防會議」發給居住憑證的相關人員眷舍納入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老舊眷村認定可更貼近建物實際狀況與安全更新需求,並補足部分早年相關人員眷戶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老舊眷村原眷戶、早年國防會議所屬相關人員眷戶,及主管的國防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3條:放寬「老舊眷村」認定不限興建完成日期,並於第2項納入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眷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釋字第485號意旨與立法目的、修補早年制度未盡完善之處;疑慮:認定標準改變與適用對象擴大可能涉及預算與其他眷戶間的公平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定義一改適用範圍就跟著變,留意「老舊」新標準與納入對象到底涵蓋多少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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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廖偉翔等24人,鑒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為民國85年立法公布,以「蓋大村遷小村」方式規劃興建住宅,以更新老舊眷村並安置眷戶。本條例立法至今已近30年,眷村之性質已發生改變,對於「老舊」之定義亦應以眷舍實際狀況、住戶居住安全與發展更新需求為本,另早年之「國防會議」所屬人員係由國防部派任,人員性質與所住眷舍本質上與國軍眷村無異,本條例制定時未臻完善,致相關人員權益受損,應予修正,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以建物興建完成之日期定義「老舊眷村」,惟本條例於民國85年制定時,第一條立法目的即明確表示係為「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後經修法又加入「保存眷村文化」,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指出「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顯見限定以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改建之前提,而忽略建物與都市規劃實際情況,難以符合第一條之立法目的。
二、早年之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其所屬人員亦同時為國防部之人員,由國防部興建、修繕眷舍照顧相關眷戶,並由「國防會議」發給居住憑證,其人員性質與所住眷舍本質上與國軍眷村無異且符合本法立法意旨,爰修正第三條第二項將之納入。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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