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意旨,眷村是否老舊有改建必要應依實際狀況與社區更新需要認定,不以興建完成日期概括判斷;並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原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的原眷戶納入,另定其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安會、國安局列管之原眷戶可被納入眷改條例的照顧範圍,取得輔助購宅款等權益,補足過去立法的疏漏。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之原眷戶、國防部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改建必要依實際狀況與社區更新認定、擴大眷村定義納入國安會與國安局列管者)、第五條(增列除書)、新增第五條之一(國安會與國安局原眷戶僅享輔助購宅款權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第四八五號及監察院調查,國安局眷舍本質與國防部眷村無異,應一致照顧軍眷;疑慮:擴大納入對象的財政影響、權益範圍與認定文件採認標準,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另有民眾黨團就同條例第三條提出版本,可對照兩案納入範圍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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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賴士葆等21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有鑑於此,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決定,且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並保障眷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二、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四十一年成立之「國防會議」,依其規程規定,職司審議國防政策等任務,且置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另國家安全局前身為三十九年成立之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其後為因應國內外情勢演變,檢討情報組織亟需建立制度,乃於四十四年三月一日改組為國家安全局,並隸屬於國防會議。嗣國防會議於五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裁撤,並於同日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迄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公布施行,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正式法制化。基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前身所屬人員調派之歷史脈絡,係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及考量其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由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後改制為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依職權管理分配軍眷使用之延續性,宜增納該等眷村,以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並保障眷戶權益。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另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之權益,增列除書規定。為此,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
四、鑑於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一○○五一○二八號函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修正案之政策決定,眷改興建工程業於一百零二年完成,且依前開計畫期程,應於一百十一年年底前,完成特別預算之結算,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已不再興建集合式住宅。增訂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之原眷戶,僅得享有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為此,爰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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