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姓名條例部分條文,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將「臺灣原住民」改為「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改為「傳統名字」,並新增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登記、不受中文文字限制。提案理由是落實國家語言平等、符合原住民傳統名字使用與登記需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姓名條例用語與相關法律一致,並讓原住民得以羅馬拼音登記傳統名字,落實語言平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欲以傳統名字登記的原住民族民眾,以及戶政與原民、語言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用語為「臺灣原住民族」與「傳統名字」,並增訂第二條第三項明定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登記、不受中文文字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用語與相關法接軌、原住民族語為國家語言應平等、以羅馬拼音真實反映族語文化;疑慮:系統與文件配套等公開論點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原住民姓名相關有多案並行,建議比對各案在用語、拼音與並列登記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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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發文2024-05-08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21人,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符合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及登記需要,並落實國家語言平等,達到尊重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目的,爰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現為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十六個民族,而原住民則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定義,爰將本條例現行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使用之「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使本條例之文義更加明確。
二、《原住民身分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等規定,係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將《姓名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使用之「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
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準此,為落實語言平等權,爰增訂第二條第三項,明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登記,不受中文文字之限制,以真實反映原住民族傳統族語及文化。
四、配合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同時修正第四條,將原住民族「中文傳統名字」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資明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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