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180000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黃建賓、高金素梅等17人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把無障礙改善納入古蹟維護機制。重點是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不易改善的古蹟等建築,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提替代改善計畫,在不影響歷史特性前提下提供無障礙通路,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審核與查驗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行動不便者與高齡者較公平地參觀歷史古蹟,兼顧無障礙權益與文化資產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古蹟與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文化與內政主管機關、文資保存相關專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增列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不易改善的古蹟等得提替代改善計畫,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審核程序與查驗標準等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無障礙環境是社會文明指標,古蹟也應提供行動不便者公平參觀機會;疑慮:須避免改善工程損及古蹟原貌與文化要素,替代計畫的審核標準需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古蹟無障礙改善要兼顧保存與通行,可留意替代改善計畫的審核辦法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高金素梅等17人,有鑑於現行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與高齡人口急遽增加,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建置已成為趨勢,歷史古蹟作為文化範疇重要環節之一,行動不便者應同樣具有公平機會體驗歷史遺跡。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古蹟等不易改善之建築物,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以不影響歷史古蹟特性、文化要素、維護限制為優先,提供戶外或室內無障礙通路,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明定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現行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與高齡人口急遽增加,無障礙環境推動建置已成為趨勢,代表社會對弱勢族群關懷的程度,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由聯合國通過,意使身心障礙人士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權利受到完整保障,台灣與國際接軌本施行法自2014年公布施行。
二、俾符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明定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不影響歷史古蹟特性、文化要素、維護限制為優先,跨領域整合古蹟歷史建築,進行無障礙設施之彈性改善。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看解析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