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部草案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增訂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的護照與旅行文件。立法理由是現行潛逃通緝犯與定讞被告護照不會主動註銷,導致涉案被告持護照搭機潛逃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減少被告持既有護照出國潛逃,強化判決與司法程序的執行力。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與通緝犯、法院、外交部與移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6條之2,增訂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旅行文件;提案無詳細逐項說明,具體內容詳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潛逃出境人數高、宣判不到庭與入監作業冗長給潛逃空間、應主動註銷護照防逃;疑慮:限制遷徙自由須符比例原則、被告權益與救濟保障、適用要件須明確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羅智強、張嘉郡版屬同一議題,建議並列比較註銷護照的觸發條件與保障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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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依據刑事局統計資料,目前全台灣有超過8萬名的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超過8千人,幾乎大多數都是持護照搭機出國,因為按照現行規定,潛逃通緝犯、判刑定讞被告護照不會主動註銷,宣判時被告無須出庭聆判,也不會被當庭收押,加上入監作業時間冗長,以及潛逃並無任何額外刑責及處罰,造就台灣涉案被告潛逃國外屢創新高,對我國司法公正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旅行文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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