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22200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關於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的罰則,原因是台灣已於102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並拆除收費站,已無適用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駕駛人避免不必要的罰則,解決現行法規與現實不符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與交通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已無適用情形的罰則,使法規更符合現行交通狀況;疑慮:可能增加逃費行為,需加強相關配套措施。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後仍需持續關注交通狀況與法規執行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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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明訂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罰則,惟我國過去至今有收費之公路僅有國道高速公路,過路費收費方式亦已自102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同時拆除收費站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另第三項亦明訂:「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民國63年7月泰山收費站成為全臺第一個人工收費站,小型車、大型車及聯結車每次分別收取新台幣15、20及30元;70、80年時各調整了一次過路費金額。自95年2月開始人工、電子計程收費併行實施,直至102年12月全面轉換為電子計程收費並拆除大部分的人工收費站,人工收費正式走入歷史;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留有強行闖越收費站等處罰規範,既已無人工收費站即無須再保留此規定,爰提案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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