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提高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等違法行為的罰則,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野生動物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訂定規範。提案理由是現行罰則與動保法有落差、且大量釋放恐造成環境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強化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提高違法嚇阻力,並使野生動物釋放(放生等)行為有更明確的管理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野生動物保育、從事放生等釋放行為者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修正第三十二、四十一、四十六條,重點為提高違法罰則並增訂野生動物釋放之管理規範,原文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則可遏止獵殺、補足與動保法的落差、規範放生減少生態衝擊;疑慮:罰則與釋放管制的範圍與認定須明確,避免影響合法行為或執行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罰則與釋放管制的範圍界定是關鍵,可留意主管機關後續訂定的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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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有鑑於保育類動物屢遭獵捕、虐殺,惟現行法規針對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較於動物保護法對於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金具一定落差;為加強對於野生動物保育之作業,避免社會對於大量釋放後果造成環境負擔及行政量能之彌補耗損,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於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具備擬訂之責任,藉以使動物保育法制更加周全。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違法行為之罰則,以杜絕此類毀壞生態系之行為一再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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