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04400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涵蓋稅式支出評估與公聽會程序、刪除滯納金加計利息、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選任與監督,並新增公務員違法的行政責任。目的在強化賦稅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租稅優惠的事前評估與監督、提升納保官獨立性,並回應釋字第七四六號保障納稅人財產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納稅人、財政部與稅捐稽徵機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稅式支出評估與公聽會)、第七條(刪除滯納金加計利息)、第二十條(納保官選任與績效監督),並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務員違法行政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稅式支出評估、提升納保官獨立性與課責、落實釋憲意旨;疑慮:外部委員比例、公務員行政責任範圍是否影響稽徵實務與行政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幾件納保法修正部分重疊,可留意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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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5-04-10
委員會發文2025-04-2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2人,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專法形式制定,除接軌國際人權條約及符合國際潮流外,並昭示稅務行政由過去以稽徵為導向,轉變為以納稅者為中心,實踐賦稅人權保障。然現行有關稅式支出評估及公聽會之程序要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選任及執行成效之監督等規範未臻完備,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稅式支出評估是確保財政紀律之重要機制,要求行政機關於租稅優惠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稅式支出報告及舉行公聽會,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六條,俾利立法審議及監督。
二、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加徵滯納利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七條刪除有關滯納金再加計利息之規定。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除原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外,應納入外部專業人士亦得擔任納保官,並要求不得低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擔任者具備一定獨立性,使該制度功能得以發揮,俾利正當法律程序之維護;並提升選任依據之法律位階至「法規命令」、明定財政部每年應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績效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以利監督,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條條文。
四、為督促各機關之公務員確實依本法規定執行,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責任。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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