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84900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聚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的檢討頻率。提案指出施行細則規定每年公告,與母法「每二年定期檢討」不一致,恐有違立法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基本生活費不課稅額度的檢討與公告機制,使法律與施行細則一致,保障納稅人基本生活費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綜合所得稅納稅人,特別是基本生活費認定的相關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調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之檢討與公告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持人性尊嚴基本生活、落實憲法生存權保障、法令一致;疑慮:檢討週期與公告頻率的設計是否兼顧穩定性與時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基本生活費門檻每年影響報稅試算,可留意最終公告週期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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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5-04-10
委員會發文2025-04-2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林沛祥、賴士葆、陳永康等18人,鑒於人民之生存權為憲法所保障,故國家有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之義務。立法院於民國105年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以落實憲法保障意旨。自本法施行後,財政部每年均配合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額度;然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恐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不符,亦有難因應社會與經濟變動,有違立法意旨之虞。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俾使納稅者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符合社會與經濟現況,以符法制避免爭議,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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