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主張凡中央制定、修正或廢止法令導致地方稅收實質損失時,中央每年應補足。提案背景為行政院曾提案廢止屬地方稅的印花稅,提案被認為未提相應彌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因中央修法而損失的稅收可望由中央每年補足,主張有助維持地方財政穩健與地方自治。
主要影響對象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中央政府及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明定中央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令致地方稅收實質損失者,中央每年應補足,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公債收入用途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地方自治與財政穩健、避免中央修法損及地方。疑慮:中央財政負擔、排除公債限制的影響、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條核心在「中央修法、誰買單」,可關注補足機制與舉債限制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