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主張凡中央制定、修正或廢止法令導致地方稅收實質損失時,中央每年應補足。提案背景為行政院曾提案廢止屬地方稅的印花稅,提案被認為未提相應彌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因中央修法而損失的稅收可望由中央每年補足,主張有助維持地方財政穩健與地方自治。
主要影響對象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中央政府及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明定中央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令致地方稅收實質損失者,中央每年應補足,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公債收入用途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地方自治與財政穩健、避免中央修法損及地方。疑慮:中央財政負擔、排除公債限制的影響、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條核心在「中央修法、誰買單」,可關注補足機制與舉債限制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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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羅明才、邱鎮軍等22人,有鑑於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建設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展現。地方建設能有效執行,需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之合理規劃,使地方財政有穩健之基礎。近來行政院通過欲廢止印花稅提案,惟印花稅屬地方稅,提案未能深慮並提出相應彌補之損失,影響地方建設之執行及地方民眾之福祉,更不利地方稅收穩健。為避免損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政,凡中央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致影響地方稅收之法令,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中央政府每年應補足之。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地方政府之財政穩健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建設及地方民眾之福祉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展現。地方建設能有效執行、地方民眾之福祉受到保障,需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之合理規劃,使地方財政有穩健之基礎。中央修訂涉及地方財政之法律時,應考量地方政府之意見,以免損害地方政府權限及影響地方財政。
二、近來行政院提出欲廢止印花稅提案,惟印花稅屬地方稅,該案未能深慮並提出彌補相應之損失,影響地方建設之有效執行及地方民眾福祉,更不利地方稅收穩健,損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精神。
三、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前段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是以,中央政府應每年補足因修法致使損失之地方稅收,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財政收支劃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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