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志偉等16位立委提案修正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十六項。目的是把基於併購、股權整合或其他合理經濟理由所為的交易行為,明文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若干款操縱市場處罰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避免企業正當的併購或股權整合行為動輒觸犯操縱股價規定,保障企業擴大產能與業務規模。
主要影響對象
進行併購或股權整合的企業、上市櫃標的公司股東及證券市場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十六項,將行為人整體基於併購、股權整合或其他合理經濟理由的行為,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三、四、五及七款的處罰範圍;本案說明欄從缺,細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併購交易難免具操縱外觀,明文除罪化可去除法律不確定性、不當限制企業營運;疑慮:除罪範圍若界定不清,恐被用於規避操縱股價的處罰、影響證券市場秩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與證交法的競合,建議對照金管會及證券主管機關的意見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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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4-12,2024-04-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有鑒於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立法目的,已明文揭示企業併購程序中相關規範與義務,惟實務上企業出於併購或股權整合為目的所為之交易行為,難免具有操縱行為之外觀,或有致生集中市場上標的公司股價受影響之情形,進而導致企業動輒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相關規定,不當限制企業擴大產能及業務規模之運作,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增訂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六項之規定,將行為人「整體係基於併購、股權整合或其他合理經濟上理由」之行為明文化,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處罰之列。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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