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針對設籍滿一定年限的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公教、軍情等職務的資格要件加以收緊。提案理由認為現行規定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要件過於寬鬆,且兩岸對立下恐有國安洩密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國家安全與機密保護機制,回應對曾任中國黨政軍機構人員接觸機密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許可進入並設籍的大陸地區人民,以及涉及公職、公教、軍情職務的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針對設籍人員擔任公職候選人、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組黨、情報與國防機關人員等增列或調整資格要件(如喪失原國籍證明)。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兩岸高度對立下放寬要件恐成國安漏洞,應比照要求喪失原國籍並限制敏感職務;疑慮:認為可能造成身分歧視、影響工作權與政治參與權,須衡量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國安與身分權利的法案,可一併關注配套的審查與救濟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有戶籍滿十年,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等相關人員,並未要求其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要件過於寬鬆,且兩岸長期處於高度敵對對立狀態,若讓曾經擔任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新聞媒體職務之人,任由其接觸國家機密資料,恐有洩密之虞,對國家安全造成漏洞,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