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明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除建檔造冊外,應定期查對列管、維護管理,並備妥必要的維生及防護物資。提案指我國防空避難設施雖有八萬多處,但108年法規修正後僅建檔而無維護管理,恐難在緊急時發揮避難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防空避難設施由僅建檔升級為定期查核、維護並備有維生物資,提升緊急避難實際可用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一般民眾、建築物所有人與管理人,以及內政部、警政等民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防法第二條,增訂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平時除建檔造冊外,應定期查對列管、維護管理並備妥必要維生及防護物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民防避難整備、回應台海情勢、確保設施可用;疑慮:維護管理與物資整備的財政與行政成本、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設施維護入法後的實效,取決於後續經費與管理要點,可留意配套執行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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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鑒於兩岸情勢未見和緩反日趨緊張,除中共機艦不斷擾台,模糊台海中線,更實施大規模軍事演習並試射導彈穿越台灣上空,軍事恫嚇日益擴大,政府應做好萬全準備以因應各種突發情勢,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查防空疏散設施為空襲時重要之緊急避難設施,平時除清查建檔造冊,更應列管妥善管理維護,備妥維生及防護物資,以確保隨時保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然查現行法令僅要求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施及建檔,其餘付之闕如,遇有緊急狀況恐難生避難之效。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應建檔造冊,查對列管及管理維護並備妥必要之維生及防護物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俄烏戰事爆發,台灣位處地緣政治最前線,面對對岸軍事侵擾威脅不斷,除提升國防軍備戰力,各界亦關注我國防空避難設施整備情形。據警政署統計,我國現有防空避難設施高達8萬9,405處,估計可容納人數達8,655萬餘人,然卻僅建檔而無維護管理,如何確保其隨時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
二、現行民防法第二條第八款明定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為民防工作範圍,復於民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明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為民防設施器材之一。過去內政部訂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其中規定防空避難設施包括:「防空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壕(坑)、防空掩體、防空地面室及防勤掩體、緊急避難所及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俟於108年7月26日修正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將管理維護修正為建檔,解除防空避難設施之查對列管,恐淪紙上作業,且未要求管理維護,亦無須備有一定天數之維生與防護物資。
三、防空避難設施係供人民遇有緊急狀態避難之用,重點不在數量多寡而在於隨時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現行規定僅要求建檔而無查對列管及維護管理,未要求配備必要之維生及防護物資,難以確保防空避難設施隨時處於可供避難和維生使用之狀態,遇有緊急狀況將無法發揮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之效果。爰提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條文,增訂防空避難設施平時除建檔造冊外,應定期查對列管並維護管理,以及相關維生及防護物資補充與整備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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