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280000

「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因俄烏戰爭使防空避難設施受關注,提案修正民防法第2條,將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整備納為民防工作,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施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等辦法,以補足現行僅有行政規則、缺乏平時整備與定期檢查機制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強化防空避難設施的平時整備與定期檢查管理,提升戰時或緊急時的可用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防空避難設施的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地方與中央民防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防法第2條,將避難設施整備納入民防工作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維護等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避難設施缺乏平時整備與檢查機制,有強化管理必要;疑慮:新增管理與檢查作業的執行成本、權責歸屬與對私有設施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時,配套子法的內容會決定實際負擔,可後續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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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依據民防法、民防法施行細則及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等規定,政府運用民力,於平時協助民防設施器材整備,於戰時則支援軍事勤務。目前關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管理,在民防法相關法令方面,僅以行政規則位階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規範,缺乏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機制。為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俄烏戰火延燒,使得防空避難設施議題受到各界矚目。相較於日本全境約有9萬4千多處場所被指定為避難設施,南韓全境約有1萬9千個避難設施,其中首爾約有3,200多處,台灣截至110年底止,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共計10萬5千餘處,可容納人數約8,665萬餘人,約為戶籍人口之3.7倍。
二、惟我國防空避難設施在使用、管理方面,依據相關法令,在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部分,僅規範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防空避難)設備安全;在民防法及其相關法令方面,僅規範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調查提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等資料或實施檢查外,僅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用以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缺乏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機制。
三、爰此,擬具「民防法」第二條修正草案,除明訂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為民防工作外,另外疏散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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