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該法逾二十五年未修,且地制法與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行政區劃與農地維護規定已改變而財劃法未同步調整。內容包括刪第四條及附表、所得稅12%納入統籌分配、新增以農地占比分配營業稅5%照顧農業縣市、刪礦區稅與用語修正、施行日由行政院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高地方財政自主,並特別照顧因國土計畫須維護農地、發展受限的農業縣市。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政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特別是農業縣市)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第四條及附表一、二;修正第八條(所得稅12%納入、增訂第五項按農地占比分配營業稅5%、刪礦區稅);修正第十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條用語;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地方改制與國土規劃、照顧農業縣市、更新舊制用語。疑慮:農地占比分配的公平與認定、中央財源影響、跨縣市分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的特點是把「國土計畫宜維護農地」納入分配,與其他版本可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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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等16人,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迄今已逾25年未修正,地制法修法後,確立了目前六都十六縣的行政區劃,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劃定縣市宜維護農地範圍,然現行財劃法未配合地方改制與縣市土地受限制進行同步修正,地方政府無法獲得合理財源;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因應地方改制與國土規劃需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二十五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考量當前地方財政因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
二、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現行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且有重複規定之虞,宜予刪除。
三、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四、為照顧農業縣市,將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宜維護農地占比分配。(增訂第八條第五項)。
五、配合其他法規酌作文字修正:
(一)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民意機關」修正為「立法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六、修正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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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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