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主張勞工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期間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時得不列入。目的是避免勞工因參加職訓導致投保薪資降低、進而拉低各項給付金額的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勞工因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投保薪資較低而使生育、老年等給付縮水,鼓勵勞工進修提升技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加政府登記職業訓練的勞工、投保單位及勞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將被保險人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期間的月投保薪資,排除於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受訓勞工權益、呼應促進就業政策,避免進修反致給付減少;疑慮:調整投保薪資計算基礎可能涉及保險財務與公平性,須整體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投保薪資計算規則牽動多項給付,可留意行政機關過往函釋與本次修法範圍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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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游顥等18人,有鑑於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規定,需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惟實務上,勞工若因生活需要必須透過職業訓練提升其技能,以增加就業機會,卻因此使得平均月投保薪資降低致影響給付金額,顯有不公。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經查,本條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院提出,其立法意旨為配合政府加強職業訓練計畫之實施,並保障受訓技工之權益。惟實務上出現民眾先接受職訓局課程,導致請領生育給付額降低之情事,與勞工權益保障相違背。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勞保2字第0950114057號令,「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民國九十六年勞工保險處新聞稿亦指出:「鼓勵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就業,提升其職能訓練,以促進就業是本會重要政策,但上述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影響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或接受推介再就業工作之意願,反而有失本會促進中高齡就業政策的美意。」顯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不應列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以保障勞工權益及完善政府促進就業政策之美意。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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