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將臺灣存託憑證的定義納入法律。提案指司法實務上臺灣存託憑證是否屬證交法所稱有價證券存在模糊空間,爰參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定義予以明確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臺灣存託憑證的法律定位,減少司法與市場上的認定爭議,提升法律明確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存託憑證發行人、投資人、證券業者及證券主管機關、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參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增訂臺灣存託憑證等相關定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存託憑證定義可健全制度、消弭實務模糊;疑慮:定義入法後的適用範圍與既有規範的整合須審慎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義性條文影響適用範圍,可比對法律與行政命令用語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