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6190000

「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將臺灣存託憑證的定義納入法律。提案指司法實務上臺灣存託憑證是否屬證交法所稱有價證券存在模糊空間,爰參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定義予以明確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臺灣存託憑證的法律定位,減少司法與市場上的認定爭議,提升法律明確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存託憑證發行人、投資人、證券業者及證券主管機關、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參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增訂臺灣存託憑證等相關定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存託憑證定義可健全制度、消弭實務模糊;疑慮:定義入法後的適用範圍與既有規範的整合須審慎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義性條文影響適用範圍,可比對法律與行政命令用語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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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林岱樺等17人,有鑑於現行司法實務上,臺灣存託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中所涵蓋之有價證券範疇,為健全存託憑證之明確性,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義:存託機構、保管機構、臺灣存託憑證。
二、但證券交易法,全文未有臺灣存託憑證定義,造成司法實務上的模糊空間,為求法律之明確性,爰參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至七款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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