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5930000

「客家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四條,調整「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認定標準。現行規定須客家人口達該鄉鎮市區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列入;修正後增列一條:即使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只要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的鄉鎮市區也可納入。
能幫助到什麼
主要協助居住在都市、人數多但占比稀釋的客家族群(如提案所舉高雄市三民、鳳山等區),讓這些地區也能取得客家文化保存的政府資源與設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都市中客家人口眾多但占比未達三分之一地區的客家族群,以及客委會與地方政府的資源配置。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四條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認定規範,於原「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標準外,增列「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之鄉鎮市區」亦可納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都市客家族群人數雖多但占比低被排除在資源外,恐造成都市客家邊陲化,應以絕對人數納入保障文化傳承;疑慮:固定人數門檻的合理性、認定範圍擴大後的經費與資源排擠效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認定門檻的數字怎麼訂,往往直接牽動資源流向,可留意審查時各方對「比例」與「絕對人數」並用方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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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吳思瑤、郭昱晴、賴瑞隆、邱志偉、許智傑等23人,為保障都市客家族群傳統文化傳承,改善客家族群文化保存不易之問題,爰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認定規範,增列將客家人數比例雖不到三分之一,但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之鄉鎮市區納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客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所作成之110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研究中明確指出由政府投入資源進行客家文化保存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對客家文化之保存具有重要意義。
二、然而依據目前客家基本法所規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為客家人口達該鄉鎮市區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以同一份報告中之客家人數統計進行對比:
新竹縣峨嵋鄉客家人口比例達94.65%,人口約為5,100人
高雄市美濃區客家人口比例為91.75%,人口約3萬5,400人
三民區客家人口比例為18.05%,人口約6萬0,800人
鳳山區客家人口比例為20.05%,人口約7萬2,000人
四、由上開報告中統計資料,對比可以發現客家人口較高之鄉鎮市區如高雄市三民區,卻因為人口比例較低,導致無法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造成非傳統客庄之都市客家族群,在客家文化保存的資源及環境上皆少於客庄;更兼都市客家族群,遠離傳統客家文化環境,文化傳承與發展環境較客庄更加困難,雙重影響下恐導致都市客家邊陲化的現象。
五、因此,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若是僅以人口比例做為依據,將導致眾多都市客家族群文化傳承之失落。
六、爰此,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認定規範,增列將客家人數比例雖不到三分之一,但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之鄉鎮市區納入。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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