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四條,調整「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認定標準。現行規定須客家人口達該鄉鎮市區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列入;修正後增列一條:即使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只要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的鄉鎮市區也可納入。
能幫助到什麼
主要協助居住在都市、人數多但占比稀釋的客家族群(如提案所舉高雄市三民、鳳山等區),讓這些地區也能取得客家文化保存的政府資源與設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都市中客家人口眾多但占比未達三分之一地區的客家族群,以及客委會與地方政府的資源配置。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四條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認定規範,於原「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標準外,增列「客家人數達五萬五千人以上之鄉鎮市區」亦可納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都市客家族群人數雖多但占比低被排除在資源外,恐造成都市客家邊陲化,應以絕對人數納入保障文化傳承;疑慮:固定人數門檻的合理性、認定範圍擴大後的經費與資源排擠效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認定門檻的數字怎麼訂,往往直接牽動資源流向,可留意審查時各方對「比例」與「絕對人數」並用方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提案人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客家基本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