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0480000

「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明定行政院應負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經費補助責任,把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由「得設立」改為「應設立」,並新增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提案理由指該法逾十三年、基金迄未設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建設與藝文活動可望有更明確、穩定的預算與基金支持,提案方認為有助客家文化永續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居民與地方政府、客家文化團體、客委會與行政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八條(明定行政院經費補助責任)、第十八條(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由「得設立」改為「應設立」並寬列預算),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政府寬列預算、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客家文化與重點發展區建設的經費保障;疑慮:強制設立基金與寬列預算對整體財政與資源分配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得」改「應」是把政府裁量改為義務,留意後續預算與基金設置辦法是否實際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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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羅廷瑋等17人,鑒於客家基本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公布已逾十三年,基於維護憲法保障多元族群文化的意旨,督促政府應滾動檢視客家發展政策,深耕客家文化及族群永續發展,以維護客家文化核心價值,政府應寬列預算並應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爰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客家委員會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公告發布70個鄉(鎮、市、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用以加強區內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與發揚。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之精神,行政院不僅應以鼓勵為手段,更應擴大誘因,使各地方政府願意積極合作成立區域文化組織,為釐清政府之補助責任,爰明定行政院應負起經費補助之責。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惟自107年修正公布迄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仍未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爰修正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又為加強發揚客家藝文、宗教、民俗、節慶等活動,爰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之。
三、新增第十八條之一,為促進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經濟、觀光建設,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並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以利發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各項基礎建設,並達成客家文化之永續傳承及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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