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明定行政院應負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經費補助責任,把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由「得設立」改為「應設立」,並新增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提案理由指該法逾十三年、基金迄未設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建設與藝文活動可望有更明確、穩定的預算與基金支持,提案方認為有助客家文化永續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居民與地方政府、客家文化團體、客委會與行政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客家基本法第八條(明定行政院經費補助責任)、第十八條(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由「得設立」改為「應設立」並寬列預算),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政府寬列預算、得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建設基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客家文化與重點發展區建設的經費保障;疑慮:強制設立基金與寬列預算對整體財政與資源分配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得」改「應」是把政府裁量改為義務,留意後續預算與基金設置辦法是否實際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