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2630000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刪除生育給付須投保滿一定天數(二百八十日、一百八十一日、八十四日)的請領要件。理由是農保與公教保已取消生育給付的投保期日限制,勞保應比照以求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工生育給付不再受投保天數門檻限制,使勞工轉換保險體系時更無後顧之憂,並與農保、公教保拉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加勞保的生育勞工,以及勞保基金的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刪除第一項各款所列生育給付的投保期日(天數)要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保、公教保均已取消期日限制,勞保比照可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勞工生育權益;疑慮:放寬請領條件可能增加勞保基金支出,需評估財務衝擊與防弊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放寬社會保險給付條件多會被問「基金撐不撐得住」,可留意主管機關的財務精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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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有鑑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針對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均已取消投保之期日限制,改為於投保有效期間或投保後即得請領。為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勞工權益,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社會安全體系乃實現社會國原則追求並實現社會公平及正義之制度,其中之社會預護制度基於社會連帶責任之思想,為納保者透過保險之方式,於社會風險發生之際,共同分攤以分散其風險,具有社會衡平之效果。
二、經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社會預護制度皆有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以確保女性於社會風險發生時,能保障其生養所產生之支出,並兼具社會促進之機會平等及社會開展可能性之意義。近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針對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均已修法取消投保之期日限制,改為於投保有效期間或投保後即得請領;唯獨勞工保險條例仍維持必須分別符合投保滿二百八十日、一百八十一日及八十四日後始可請領之規定,形成對勞工不公平之情形。
三、爰此,特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法精神,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所列舉之各款要件期日規定。藉由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亦避免國家長期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等社會問題與衝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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