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張雅琳等人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指該法近十年未修,主張全面禁用獸鋏、配合釋字803號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獵捕規定、依危險程度分級管理飼育與逸失通報,並強化沒收沒入等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更新動物保育規範、保障人道對待動物與民眾安全,並在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下調整獵捕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野生動物飼育者、農林業者、保育主管機關與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二十一條等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原民獵捕)、第三十一、三十七條(飼育分級與逸失圍捕)、第五十條之一、五十一條之一罰則及第五十二條沒收沒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禁獸鋏符合人道價值、配合釋字803保障原民文化、強化危險動物管理保民眾安全;疑慮:禁獸鋏對農損防治的替代方案、原民獵捕範圍與保育如何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一次動多條、橫跨原民權、動保與行政管理,建議分主題(獸鋏、原民、飼育)拆開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鑒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已近十年未曾修法,法規並未與時俱進之狀況下,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必須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使用獸鋏卻違反本法之規範,現應依司法院釋字八○三號解釋,有必要配合修正。又先前因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引發社會大眾恐慌,飼育者又未通報主管機關,嚴重者甚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有必要加強相關之規範,確保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綜上,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及增訂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八○三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四、針對野生動物飼育現行採行游所有人或占有人填具資料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然現行程序並未區別野生動物物種,導致當野生動物逸失時,現行資料恐無法呈現最新實況,倘若是危險程度較高之野生動物,恐怕會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因此應區分野生動物物種,倘若是危險程度較高之野生動物,應備妥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配合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邀集專業人士協助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圍捕執行流程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六、增訂保育類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邀集專業人員協助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
七、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以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八、為遏止違法行為,修正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具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野生動物保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