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除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的罰則,認為這並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案者指出,現有電子設備可查詢相關資料,且修法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未受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駕駛人避免因未攜帶證件而受罰,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避免他們因未攜帶證件而受罰。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刪除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行車執照等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駕駛人權益的保障,減少不必要的罰鍰;疑慮:可能增加執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影響交通管理的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未來實施後需要關注執法效率和駕駛人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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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陳冠廷等18人,汽車駕駛人是否隨身攜帶行車執照並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若為執法人員勤務查詢需要,目前亦可運用電子設備查詢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預備引擎使用證及駕駛人相關資料,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行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並無危害交通安全之可能,自102年修法通過後未隨身攜帶行照、駕照已無罰鍰,且修法至今已逾10年,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並無因此產生任何影響。
二、目前監理系統電子化建置完備,汽機車行照換發制度亦已廢除,已無要求駕駛人隨身攜帶行照之必要性,故提案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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