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鴻薇等24位委員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主張該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後逾二十年未修,未能反映地方改制與城鄉差距,擬調高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歸地方的比例,並刪除已廢止的礦區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尤其非升格縣市)可增加自有財源、減輕財政壓力,提升地方自治與建設能量。提案估算營業稅增配約可為地方增加五百二十億元。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地方政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及間接受地方建設與服務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刪除已廢止的礦區稅款、並提高營業稅納入地方分配比例約一成;第十二條:刪除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收入須繳中央統籌分配的百分之二十規定,改全歸地方;第三十條:明定中央補助範圍應兼顧長期與永續區域發展,並對中央重大政策建設要求地方配合者應予補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縮短城鄉差距、落實地方財政自主、活化地方建設;疑慮:中央可支配財源縮減恐影響全國性支出,分配方式對各縣市影響不均、需審慎評估整體財政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財劃法版本眾多,建議併看各案對「中央/地方分配比例」的具體差異,再判斷對自身所在縣市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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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顏寬恒、蘇清泉、牛煦庭等24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至今,已逾二十年未修正。惟,因該法並未因地方改制而修法,中央財政分配亦無法支應地方建設,致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偏低、財政負擔沉重等問題。另,五都改制後,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致非升格之縣市陷入財政惡化之境況,進而阻礙地方自治。應提升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分配地方政府額度,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最近一次修正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今已逾二十年,其間歷經地方改制,中央與地方之財政結構改變。另,地方財政面臨自有財源偏低、財政負擔沉重等問題,影響地方自治甚深。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第八條)
三、依照一百十二年之統計,現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為後之全數,若增加百分之十,可增加五百二十億元,占一百十二年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三千九百八十億)之百分之十三。一百十二年度地方財政歲入歲出餘絀達六百三十九億,若提高相關收入,將可大幅減少地方之財政壓力、提升地方財政自主。(修正第八條)
四、為提升地方政府稅收,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基礎,將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歸直轄市、縣(市),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五、為避免補助浮濫規劃,明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除考量整體性,亦應兼顧長期或永續之區域與經濟發展效益。(修正第三十條)
六、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其經費常為跨年度、支出高,影響地方政府財政。為避免中央開支票、地方買單的狀況,爰此,針對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之補助,又地方配合者,應予以補助。(修正第三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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